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以營利為目的,當月銷售額未達起徵點(銷售貨物10萬元、銷售勞務5萬元),得暫免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。
查獲前:
已達到起徵點務必於次月底前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,國稅局會依已達起徵點當月1日至稅籍登記前銷售額依法補徵營業稅即可。
查獲後:
依限補辦稅籍登記者,國稅局會依已達營業稅起徵點當月1日至稅籍登記前之銷售額依法補徵營業稅外。
會以營業稅法第45條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,除通知限期補辦外,並得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。
還會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5%罰鍰,擇一從重處罰。
✔︎ 國稅局核定為要用發票之營業人。
✔︎ 原核為免用發票營業人,當月營業額達20萬元時即應開始使用統一發票。
網路賣家可以請拍賣網站出具證明或提供匯款資料等,只要能提出證明,經國稅局認定核可後,即可將這部分銷售額扣除。
若您本身已有實體店面並透過網路販售商品,其辦理方式與一般設立登記無異。
若您單純僅有網路販售,則需要在營業項目中加入「F399040無店面零售業」此項營業項目。
依照發票開立時限表規定,若未收到款項,須於寄送物品時隨貨付發票。若先收取貨款,須於收到款項時開立發票。如有鑑賞期可免費退貨,則於鑑賞期過後再將發票紙本寄給消費者。上述關於鑑賞期後再寄出紙本發票的條件,不適用於雲端電子發票。
